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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學金申請辦法
 
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 
第 一 條: 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本會會員代表或負責人之子女升學,特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: 本會會員代表或負責人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、高中(職)、國中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 
一、 學業智育成績:大專生、高中(職)生學年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(含)以上者。 國中生學年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八十分(含)以上者。
二、 操行體育成績:學年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七十分(含)以上者。
三、 當年畢業之碩博士持畢業證書影本可至本會申請獎狀乙張,以玆慶賀。
四、 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比照高中(職)生辦理,四、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。
第 三 條: 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:
 
一、 申請人加入本會滿一年以上。
二、 繳清本會當年度常年會費。
三、 本會會員代表或負責人(兩者擇一申請)之子女,係指公會登記在案之會員代表或負責 人之子女,一家公司至多以申請大專、高中(職)、國中各一個名額為限,同一子女具 有兩個以上申請人之身分時,只得以一家公司行號提出申請。
第 四 條: 申請手續:
 
一、 填寫申請書乙份(由本會印發)。
二、 繳驗當年度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(應屆畢業免繳學生證明)。
三、 繳驗學生成績證明書乙份,並加蓋學校核驗章。
四、 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第 五 條: 獎學金金額:
 
一、 大專生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高中(職)生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,國中生每名發給新台幣捌佰元。
二、 合乎申請標準者,由本會頒發獎狀乙紙獎勵。
第 六 條: 每年申請期限
第 一 條: 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本會會員代表或負責人之子女升學,特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: 本會會員代表或負責人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、高中(職)、國中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 
一、 學業智育成績:大專生、高中(職)生學年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(含)以上者。 國中生學年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八十分(含)以上者。
二、 操行體育成績:學年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七十分(含)以上者。
三、 當年畢業之碩博士持畢業證書影本可至本會申請獎狀乙張,以玆慶賀。
四、 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比照高中(職)生辦理,四、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。
第 三 條: 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:
 
一、 申請人加入本會滿一年以上。
二、 繳清本會當年度常年會費。
三、 本會會員代表或負責人(兩者擇一申請)之子女,係指公會登記在案之會員代表或負責 人之子女,一家公司至多以申請大專、高中(職)、國中各一個名額為限,同一子女具 有兩個以上申請人之身分時,只得以一家公司行號提出申請。
第 四 條: 申請手續:
 
一、 填寫申請書乙份(由本會印發)。
二、 繳驗當年度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(應屆畢業免繳學生證明)。
三、 繳驗學生成績證明書乙份,並加蓋學校核驗章。
四、 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第 五 條: 獎學金金額:
 
一、 大專生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高中(職)生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,國中生每名發給新台幣捌佰元。
二、 合乎申請標準者,由本會頒發獎狀乙紙獎勵。
第 六 條: 每年申請日期,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 七 條: 本獎學金經理監事會審查後公布,並擇期頒發。
第 八 條: 本辦法所稱之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、補習班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。
第 九 條: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發出異議。
第 十 條: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動支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基金。
第十一條: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 七 條: 本獎學金經理監事會審查後公布,並擇期頒發。
第 八 條: 本辦法所稱之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、補習班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。
第 九 條: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發出異議。
第 十 條: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動支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基金。
第十一條: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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